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67503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