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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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