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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
住址變更登記。如其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
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登記名義人為法人者,如其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不符者,
應提出其住址變更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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