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 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 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 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 信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