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 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