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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條
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
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
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
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
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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