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 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 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 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 和相等。 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