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 稅時代徵之。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 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