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70886452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
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
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
廢棄。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原高等行
政法院或發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
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
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
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
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
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
駛。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
記。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
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
汽車繳銷牌照後重行申領執照時,應繳驗已辦妥之異動登記書及原新領牌
照登記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