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