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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
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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