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 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