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 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 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