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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審判長定期日後,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
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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