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 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 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