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