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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111 條
(刪除)
第 97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 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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