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 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 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