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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
、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
    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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