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