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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12 條
(刪除)
第 53 條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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