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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
業營造業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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