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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9 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 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 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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