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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5 條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 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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