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之。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規定之。 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