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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
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
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
調國軍支援。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
或其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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