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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
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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