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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
經徵機關;以車輛或船舶為徵收標的者,以交通管理機關為經徵機關。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
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如係長期辦理之工程,應先將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依照
上開規定,先行送經民意機關決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編列
年度預算或特別預算辦理。中央舉辦之工程,應由主辦工程機關循收支預
算程序辦理。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對於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應連同該工程經費收支預
算一併審定;如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
應併同延緩或註銷。
工程受益費以徵足原定數額為限。但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而
有繼續維持保養、改善必要者,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並完成收支預算
程序後,得徵收之。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
,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
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
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
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就車輛、船
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應於開徵前三十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
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
一年內開徵。
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
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
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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