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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
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
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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