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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
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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