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201959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
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
商標權。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
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
準。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應作為之期間,除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得於指定期間
屆滿前,敘明理由及延長之期間,申請商標專責機關延長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