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62359人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處分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商標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
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
商標權。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
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
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