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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繳納。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
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
,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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