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 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 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