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