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3036663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
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