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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重劃分配之土地,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
承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
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
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
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
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
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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