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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
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
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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