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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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
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
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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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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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
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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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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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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