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74689020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