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三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 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 三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