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 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 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 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 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 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 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 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