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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重劃區內公園道路堤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變更
或廢置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
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
,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為之。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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