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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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