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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
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
前項所稱之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
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
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主張色彩者,前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
呈現。
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
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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