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 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