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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
    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
      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三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
他文書作為附件。
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
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
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原告對於本案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法規名稱: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        訴住│臺│新│基│桃│新│新│苗│臺│臺│彰│南│雲│
│        願居│北│北│隆│園│竹│竹│栗│中│中│化│投│林│
│        人地│市│市│市│市│縣│市│縣│市│市│縣│縣│縣│
│    在期    │  │  │  │  │  │  │  │︵│︵│  │  │  │
│    途間    │  │  │  │  │  │  │  │一│二│  │  │  │
│訴所        │  │  │  │  │  │  │  │︶│︶│  │  │  │
│願在        │  │  │  │  │  │  │  │  │  │  │  │  │
│機地        │  │  │  │  │  │  │  │  │  │  │  │  │
│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二│二│三│四│四│四│四│四│五│四│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      │二│○│二│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基隆市      │二│二│○│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      │三│三│三│○│三│三│三│四│四│三│四│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      │四│四│四│三│○│二│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竹市      │四│四│四│三│二│○│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苗栗縣      │四│四│四│三│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一)│四│五│五│四│五│五│五│○│三│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二)│四│五│五│四│五│五│五│三│○│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彰化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南投縣      │四│五│五│四│五│五│五│六│六│五│○│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雲林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嘉義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嘉義市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一)│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二)│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一)│五│六│六│六│五│五│五│五│四│四│四│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二)│六│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      │六│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宜蘭縣      │四│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      │六│五│五│四│五│五│五│六│六│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東縣      │七│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澎湖縣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金門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連江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訴住│嘉│嘉│臺│臺│高│高│屏│宜│花│臺│澎│金│
│        願居│義│義│南│南│雄│雄│東│蘭│蓮│東│湖│門│
│        人地│縣│市│市│市│市│市│縣│縣│縣│縣│縣│縣│
│    在期    │  │  │︵│︵│︵│︵│  │  │  │  │  │  │
│    途間    │  │  │一│二│一│二│  │  │  │  │  │  │
│訴所        │  │  │︶│︶│︶│︶│  │  │  │  │  │  │
│願在        │  │  │  │  │  │  │  │  │  │  │  │  │
│機地        │  │  │  │  │  │  │  │  │  │  │  │  │
│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五│五│五│五│五│六│六│四│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北市      │四│四│四│四│六│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基隆市      │四│四│四│四│六│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桃園市      │三│三│三│三│六│五│五│三│四│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竹縣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竹市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苗栗縣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中市(一)│五│五│五│五│五│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中市(二)│五│五│五│五│四│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彰化縣      │四│四│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南投縣      │五│五│五│五│四│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雲林縣      │四│四│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嘉義縣      │○│二│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嘉義市      │二│○│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南市(一)│四│四│○│二│三│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南市(二)│四│四│二│○│二│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高雄市(一)│四│四│三│二│○│二│三│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高雄市(二)│六│六│六│六│二│○│四│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屏東縣      │六│六│六│六│三│四│○│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宜蘭縣      │四│四│四│四│七│七│七│○│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花蓮縣      │五│五│五│五│六│六│六│五│○│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東縣      │六│六│六│六│五│五│五│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澎湖縣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日│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日│
├──────┼─┼─┼─┼─┼─┼─┼─┼─┼─┼─┼─┼─┤
│金門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日│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連江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訴住│連│高東│金│
│        願居│江│雄沙│門│
│        人地│縣│市島│縣│
│    在期    │  │政、│管│
│    途間    │  │府太│轄│
│訴所        │  │代平│烏│
│願在        │  │管島│坵│
│機地        │  │    │鄉│
│關          │  │    │  │
├──────┼─┼──┼─┤
│臺北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北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基隆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桃園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竹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竹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苗栗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中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中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彰化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南投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雲林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嘉義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嘉義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南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南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高雄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高雄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屏東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宜蘭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花蓮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東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澎湖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金門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連江縣      │○│三  │三│
│            │日│十  │十│
│            │  │日  │日│
└──────┴─┴──┴─┘
┌─┬────────────────────────────┐
│備│1.臺中市(一)指行政區域:豐原區、大里區、太平區、東勢區│
│註│  、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
│  │  區、大雅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
│  │  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和平區。                        │
│  │2.臺中市(二)指行政區域: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
│  │  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
│  │3.臺南市(一)指行政區域:新營區、永康區、鹽水區、白河區│
│  │  、麻豆區、佳里區、新化區、善化區、學甲區、柳營區、後壁│
│  │  區、東山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西港區、七│
│  │  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
│  │  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  │  。                                                    │
│  │4.臺南市(二)指行政區域: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區、安南│
│  │  區、安平區。                                          │
│  │5.高雄市(一)指行政區域: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
│  │  、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
│  │  區。                                                  │
│  │6.高雄市(二)指行政區域: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
│  │  、仁武區、大社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
│  │  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彌陀區、永安區、梓│
│  │  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
│  │  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
└─┴────────────────────────────┘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名稱: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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