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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刪除)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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