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 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