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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
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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