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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
    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
      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三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
他文書作為附件。
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
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
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原告對於本案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法規名稱: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        訴住│臺│新│基│桃│新│新│苗│臺│臺│彰│南│雲│
│        願居│北│北│隆│園│竹│竹│栗│中│中│化│投│林│
│        人地│市│市│市│市│縣│市│縣│市│市│縣│縣│縣│
│    在期    │  │  │  │  │  │  │  │︵│︵│  │  │  │
│    途間    │  │  │  │  │  │  │  │一│二│  │  │  │
│訴所        │  │  │  │  │  │  │  │︶│︶│  │  │  │
│願在        │  │  │  │  │  │  │  │  │  │  │  │  │
│機地        │  │  │  │  │  │  │  │  │  │  │  │  │
│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二│二│三│四│四│四│四│四│五│四│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      │二│○│二│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基隆市      │二│二│○│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      │三│三│三│○│三│三│三│四│四│三│四│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      │四│四│四│三│○│二│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竹市      │四│四│四│三│二│○│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苗栗縣      │四│四│四│三│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一)│四│五│五│四│五│五│五│○│三│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二)│四│五│五│四│五│五│五│三│○│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彰化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南投縣      │四│五│五│四│五│五│五│六│六│五│○│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雲林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嘉義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嘉義市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一)│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二)│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一)│五│六│六│六│五│五│五│五│四│四│四│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二)│六│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      │六│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宜蘭縣      │四│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      │六│五│五│四│五│五│五│六│六│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東縣      │七│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澎湖縣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金門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連江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訴住│嘉│嘉│臺│臺│高│高│屏│宜│花│臺│澎│金│
│        願居│義│義│南│南│雄│雄│東│蘭│蓮│東│湖│門│
│        人地│縣│市│市│市│市│市│縣│縣│縣│縣│縣│縣│
│    在期    │  │  │︵│︵│︵│︵│  │  │  │  │  │  │
│    途間    │  │  │一│二│一│二│  │  │  │  │  │  │
│訴所        │  │  │︶│︶│︶│︶│  │  │  │  │  │  │
│願在        │  │  │  │  │  │  │  │  │  │  │  │  │
│機地        │  │  │  │  │  │  │  │  │  │  │  │  │
│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五│五│五│五│五│六│六│四│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北市      │四│四│四│四│六│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基隆市      │四│四│四│四│六│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桃園市      │三│三│三│三│六│五│五│三│四│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竹縣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竹市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苗栗縣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中市(一)│五│五│五│五│五│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中市(二)│五│五│五│五│四│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彰化縣      │四│四│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南投縣      │五│五│五│五│四│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雲林縣      │四│四│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嘉義縣      │○│二│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嘉義市      │二│○│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南市(一)│四│四│○│二│三│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南市(二)│四│四│二│○│二│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高雄市(一)│四│四│三│二│○│二│三│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高雄市(二)│六│六│六│六│二│○│四│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屏東縣      │六│六│六│六│三│四│○│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宜蘭縣      │四│四│四│四│七│七│七│○│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花蓮縣      │五│五│五│五│六│六│六│五│○│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東縣      │六│六│六│六│五│五│五│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澎湖縣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日│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日│
├──────┼─┼─┼─┼─┼─┼─┼─┼─┼─┼─┼─┼─┤
│金門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日│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連江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訴住│連│高東│金│
│        願居│江│雄沙│門│
│        人地│縣│市島│縣│
│    在期    │  │政、│管│
│    途間    │  │府太│轄│
│訴所        │  │代平│烏│
│願在        │  │管島│坵│
│機地        │  │    │鄉│
│關          │  │    │  │
├──────┼─┼──┼─┤
│臺北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北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基隆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桃園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竹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竹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苗栗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中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中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彰化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南投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雲林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嘉義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嘉義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南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南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高雄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高雄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屏東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宜蘭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花蓮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東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澎湖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金門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連江縣      │○│三  │三│
│            │日│十  │十│
│            │  │日  │日│
└──────┴─┴──┴─┘
┌─┬────────────────────────────┐
│備│1.臺中市(一)指行政區域:豐原區、大里區、太平區、東勢區│
│註│  、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
│  │  區、大雅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
│  │  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和平區。                        │
│  │2.臺中市(二)指行政區域: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
│  │  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
│  │3.臺南市(一)指行政區域:新營區、永康區、鹽水區、白河區│
│  │  、麻豆區、佳里區、新化區、善化區、學甲區、柳營區、後壁│
│  │  區、東山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西港區、七│
│  │  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
│  │  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  │  。                                                    │
│  │4.臺南市(二)指行政區域: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區、安南│
│  │  區、安平區。                                          │
│  │5.高雄市(一)指行政區域: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
│  │  、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
│  │  區。                                                  │
│  │6.高雄市(二)指行政區域: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
│  │  、仁武區、大社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
│  │  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彌陀區、永安區、梓│
│  │  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
│  │  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
└─┴────────────────────────────┘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
    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
    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
    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
    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
    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
    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
    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
    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
      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但經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
      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
      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
定,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
申請人或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第一項第一款之功能性部分,未以虛線方式呈現者,不得
註冊;其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且未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者,亦同。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商品及服務分類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國
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
於商品及服務分類修正前已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
以註冊類別為準;未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申請
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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